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清远长隆国际旅游度假区森林王国项目包装工程(标段一)项目工人欧伟健、赵秋菊工资共 29300 元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983号)(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 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3-3309172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983号
被催告人:厦门鼎艺雕塑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清远长隆国际旅游度假区森林王国项目包装工程(标段一)项目工人欧伟健、赵秋菊工资共2930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983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足额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以下决定: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支付清远长隆国际旅游度假区森林王国项目工人欧伟健、赵秋菊的工资共29300元(详见下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催告。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联系人:李神金 电话:0763-3309172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